2021年07月06日 

第03版:民生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7月正式实施

为兰溪参保人带来诸多利好

  记者 姜一峰

  导报讯 7月1日,《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实施后,为兰溪参保群众带来诸多利好。

  据介绍,《条例》实施后,职工医保退休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有了变化。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缩减5年。

  同时,新《条例》实施后,参保人员参保待遇享受时间提前了。单位职工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前一个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前三个月享受。

  据悉,新《条例》实施后,中断参保人员恢复缴费,待遇等待期减少了。灵活就业人员恢复正常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前一个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可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前一个月享受。

  新《条例》对职工医保欠费补缴期限及待遇享受也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欠费经税务催缴60天后,仍未缴纳或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保险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自补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大病保险方面也发生了变化。在大病保险原有保障范围基础上,根据《条例》要求,将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符合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的费用,扣除个人承担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由大病保险资金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比例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