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4日 

第09版:学在兰溪

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为有效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强化警示教育效果,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通报一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物品仓库设置不合理案

  2021年11月13日,兰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柏社乡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危险物品仓库设置不合理(耐火等级不够、与车间间距不符)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

  2021年11月26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珠宝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2021年11月20日,兰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女埠街道某珠宝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2021年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2021年11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经销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1年12月6日,兰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香溪镇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经销点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2021年12月7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兰溪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