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06日 

第04版:平安兰溪

非法电鱼!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记者 成 超 通讯员 王瑛巧

  导报讯 近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祝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祝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

  兰溪的杨溪流域是经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意而设立的禁渔区,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行为。去年12月5日凌晨,祝某想找点野味“饱饱口福”,便携带电鱼工具在灵洞乡杨溪的杨青桥段进行电鱼,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

  祝某共计非法捕捞泥鳅、马口鱼、石斑鱼等野生杂鱼4.5千克,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野生小鱼价值人民币135元。

  法庭上,被告人祝某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表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当庭认罪认罚,并已自愿缴纳3000元生态修复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终,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

  据了解,这已经不是祝某第一次利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了。早在2018年,祝某就因电鱼犯非法捕捞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祝某非但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心存侥幸,再次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