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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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为有效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强化警示教育效果,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通报一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机床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2022年1月24日,兰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兰江街道某某机床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2022年1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纺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案

  2022年2月23日,兰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经济开发区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和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

  2022年3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试剂分装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2年2月25日,兰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马涧镇某试剂分装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内部分车间承包给一温州客户,但企业主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2022年3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企业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限期与承租户解除承包合同。

  案例四: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风险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2年3月3日,兰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赤溪街道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在某建造基地厂房工程项目作业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风险场所(高处临边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2022年3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案

  2021年3月3日,兰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山街道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铁回收工程项目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高危作业(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不到位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

  2022年4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纺织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22年4月1日,兰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经济开发区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

  2022年4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兰溪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