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捞鱼不会被人发现?想多了!
四男子非法电鱼 败露后投案自首
记者 陈志恒 通讯员 董泽琪
导报讯 兰溪地处金华江、衢江、兰江交汇处,拥有发达的水系和丰富的渔业资源。近日,有人为了“尝鲜”,竟知法犯法,在兰江水域非法电鱼。目前,四名非法电鱼人员均已主动投案自首,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处罚。
前不久,兰溪市渔政部门在香溪镇将军岩附近兰江水域巡逻时,发现江面上有一艘木船,疑似有人正在非法电鱼。看见渔政执法艇,船上两名男子立刻上岸,并扔下电瓶、升压器、电捞网等电鱼工具及渔获,迅速逃离。
得知这一情况后,兰溪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立即展开侦查,在附近村庄走访排查、搜集线索。见民警进村调查,将军村村民李某、鲍某心生害怕,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据李某交代,案发当晚8时许,两人在明知电鱼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约好一起去江里抓鱼。“当时我俩抱着侥幸心理,以为晚上捞鱼不会被人发现。”李某懊悔地说。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鲍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起诉。
无独有偶。日前,水上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晚上华街道竹园村大坝附近有人驾驶渔船在江中电鱼。
民警赶到现场时,只在江边看见一艘白色塑料船,船上有自制电瓶等电鱼工具和10多公斤野生鲫鱼,但不见电鱼者踪影。第二天一早,逃离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标和黄某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当晚在家闲得无聊,我们兄弟俩便决定到江里电鱼。但我们心里明白,既然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辈子。”黄某标交代,两人都是第一次电鱼,会好好反省自己。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标和黄某虎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醒,电鱼不仅会伤害水生物,还会对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同时,电鱼本身是高危行为,电鱼器使用不当或者漏电,会给自身和他人带来危险。请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切勿用生命安全做赌注,进行非法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