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02日 

第07版:万象

江苏一男子醉酒后骑车摔死 3名同饮者被判担责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后骑车发生意外死亡引起的赔偿案,判决支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陈某与戴某、刘某都是朋友,平时经常一起聚餐喝酒。2021年6月5日,刘某的朋友费某从无锡来宜兴与之碰面,相约一起吃晚饭,喜欢人多热闹的刘某就叫上了戴某,并让戴某再叫上陈某一起喝酒吃饭。已经在家饮酒并吃过晚饭的陈某携11岁女儿赴约。到达饭店后,戴某、刘某、费某明知陈某在家晚饭时已经饮酒但未及时阻止。聚餐过程中,陈某妻子前往饭店接女儿,未能劝阻丈夫饮酒。聚餐结束后,醉酒的陈某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摔倒,后因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

  “好好的人出去吃个酒就没了”,陈某的妻子认为一同喝酒吃饭的其他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戴某、刘某、费某三人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本身应承担大部分责任。陈某妻子在接女儿时对陈某疏于照顾,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戴某、刘某、费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对陈某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戴某、刘某各赔偿损失4万余元,费某赔偿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提起上诉,经无锡中院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