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身亡,同桌酒友需担责吗?
记者 成 超 通讯员 王瑛巧
导报讯 近日,兰溪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醉酒身亡引起的赔偿纠纷,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11月6日,市民徐某与朋友相约一起聚餐,一桌子坐了13个人。席间,众人相互碰杯饮酒,没有劝酒、灌酒行为。徐某大约喝了七、八两白酒后,便低头趴在桌上。因为徐某平时酒量尚可,大家以为他只是趴着休息下,并没有太在意。等到聚餐结束,邻座朋友去叫徐某时,才发现其已昏迷。众人立即将徐某送医抢救,但未能挽回他的生命。
事情发生后,徐某家属与共同聚餐人因赔偿责任问题一直僵持不下。死者家属主张50万元赔偿,共同聚餐人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兰溪某乡司法所通过乡综治中心“共享法庭”向兰溪法院发起参与调解的邀请。
法院收到邀请后,立即参与到调解中。法官分别与死者家属和共同聚餐的人进行线上调解。法官向他们释法明理,聚餐碰杯敬酒系基本礼仪,一般只要不是恶意劝酒,同饮者并无责任,本案中徐某在醉酒后共同聚餐人没有及时发现危险并及时救助,应承担救助不力的责任。但徐某作为成年人,且正值壮年,理应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大小,其对事件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法官及调解员数天的调解,事件双方都认识到自身存在一定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共同聚餐的12人每人赔偿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