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 

第04版:专版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

关于下达2023年度取用水量计划的通知

各取用水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浙水保〔201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取用水户近三年取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结合取用水户2023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量书面反馈意见,决定对兰溪市来峰山泉饮品厂等48家自备水取水户、兰溪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等470家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兰溪市东风水库管理处等34家农业取水户和兰溪市施坞电站等27家水力发电取水户2023年度取用水量计划予以下达。

各取用水户要节约用水,严格控制在批准的2023年度取用水量计划范围内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浙价资〔2014〕209号文件执行。根据《浙江省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自备水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取用水计划量取水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超过批准取水计划量不满20%的,对超过计划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计划量20%至40%的,对超过计划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计划量40%以上的,对超过计划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

附件:1.兰溪市2023年度自备水取水户取水量计划

2.兰溪市2023年度非居民生活用水量计划

3.兰溪市2023年度农业取水户取水量计划

4.兰溪市2023年度水力发电取水量计划

兰溪市水务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