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01日 

第07版:万象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登记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估价行为,及时掌握地价变动信息,建立土地估价机构目录库,更好的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范围

申请兰溪市土地评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须自觉接受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监督管理,只有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的评估机构才能在兰溪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评估工作。

二、土地评估机构备案登记的条件

(一)根据《资产评估法》要求,土地估价机构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或虽在外省备案,但具有在浙江省从事土地评估执业资质的常设机构;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土地评估记录;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且未受过行业组织处罚;

(三)能够定期将土地估价报告、业绩清单等资料上报评估宗地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四)土地估价报告抽检考核合格。

三、土地评估机构备案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土地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公司简介、公司章程、从业人员登记表等);

(二)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函及省级以上报告抽检合格证明;

(四)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执业土地估价师签字及机构印鉴留样表;

(六)估价师个人土地估价资质证书及注册证书;

(七)土地估价机构异地执业的需提供土地估价机构异地执业登记表;

(八)以上级公司名义申请土地备案的,下级公司不再单独申请,只需提供土地备案的其他资料,并提供上级公司同意使用备案的证明。

四、备案资料提交时间、地点

时间: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利用科

联系人:方顺新

联系电话:0579-88136711

五、其他事项

(一)土地评估机构必须严格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循市场规律,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二)若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备案登记资格;对评估价明显不实,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备案登记资格并记录不良行为;

(三)备案登记机构或执业估价师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及时将有关变更信息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特此公告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