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身份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办?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社会保险网报系统”办理
记者 鲍 莉
导报讯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单位新招用的53岁未领取职工养老待遇的保洁阿姨,可否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近日,有企业向兰溪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咨询特定身份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令多元化的就业形式应运而生,实习生、超龄以及新业态的就业人员越来越多。该中心参保登记科工作人员介绍,过去,用人单位招用实习生、超龄及新业态的就业人员,因无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常因工伤事故赔偿产生矛盾纠纷。为此,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就特定身份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出台相关政策。目前,兰溪已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有效保障特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据悉,特定身份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对象为实习生(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学期性实习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的学生)、超龄就业人员(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新业态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特定人员,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社会保险网报系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时需选择对应的参保身份,后台会自动校验,无需上传材料。其中,实习生需上传实习协议,提交后由人工审核。缴费费率按所在用人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及新业态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定执行。此外,平台企业要自觉落实用工主体责任,规范用工管理,依法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