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买到二手水泡车带货主播要担责吗?
【案情】
小苏打算购买一辆经济适用的二手车。
某天,小苏浏览某直播平台时,发现某汽车服务部正好在售卖一辆符合自己预算的二手汽车。于是小苏在直播间内与带货主播李某确定预购买车辆的信息、价格及交付事宜,小苏反复向主播李某确认车辆状况,主播确认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水泡情况。
临到付款时,小苏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因双方在同城,主播李某遂与小苏线下见面签订协议,小苏在买方处签字,李某在出卖方处签字,协议手写备注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水泡情况。
付款交车后,小苏发现该车辆为水泡全损车,遂诉至法院,要求汽车服务部、李某共同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服务部将直播带货平台账号借用给主播李某使用,主播李某在销售过程中未批露名义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关系,应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汽车服务部。
李某又在线下与小苏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李某个人作为出卖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应认定李某与小苏达成协议,就汽车服务部的债务承诺为债务加入。
汽车服务部出借网络账号给李某经营,未依法及时对相关主体信息的借用情况进行公示和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的消费选择权,对于因直播带货导致的消费者损失,电商经营者汽车服务部和主播李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从买受人小苏的购买过程看,其购买二手汽车的重要考虑因素,就是该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事故,有无水泡火烧情形。而无论是直播间内的承诺,还是李某在书面协议中备注,均确认该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火烧情形。但汽车服务部和李某都仅通过第三方的承诺或4S店的维修情况对案涉车辆进行了解,未对明显可以取证的出险记录进行调查,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经营者的安全检查义务,对购买人作出虚假承诺,诱使小苏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案涉车辆,应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规则。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判决义务现已履行完毕。
【评析】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全新的电商形态,让网络购物更具交互性和直观性,从人、货、场三方面重塑零售业产业链条。但直播间经营者、直播带货人员随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直播间经营者和带货主播共同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责任,且在网络消费环境下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依法制裁了网络消费中的不诚信商业欺诈行为,维护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督促电商经营者、主播守法诚信经营,规范网络消费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费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