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2023年11月8日兰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规范、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1.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参与社会治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依法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为加快法治兰溪建设、高水平建设“新时代典型工业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二、持续提升检察建议的制发质量
2.严格检察建议制发原则。提出检察建议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规定,遵循监督性、司法性、程序性的要求和“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立足检察职能,做到精准监督、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功能作用。
3.提高检察建议文书质量。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检察建议规范性、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的审核把关,制发检察建议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个人对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监督需要借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依法予以积极支持配合。检察建议应当充分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内容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文书规范、精准可行。检察建议要注重对类案的监督,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针对司法办案、社会治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总结分析,通过向某一行业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或领域的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力争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4.提升检察建议专业能力。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检察官专业培训、绩效考核,提升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对于检察建议中涉及的疑难、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推进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专业技术辅助人员参与调查核实、检察听证和意见征询等工作,提升检察建议的专业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着力保障检察建议的刚性落实
5.强化整改落实。各行政机关、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及有关单位要将检察建议办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范畴,积极配合、支持、落实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履职或纠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市人民检察院。情况特殊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6.加强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和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检察建议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线索移送等协同联动机制。市人民检察院要深化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从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中发现监督线索,不断拓宽检察建议监督途径。
7.强化跟踪问效。市人民检察院应督促被建议单位落实好检察建议。对于被建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和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必要时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对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四、不断增强检察建议的监督支持
8.强化人大监督。市检察院应当将向有关单位发出的检察建议及被建议单位书面答复情况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支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将被建议单位及其负责人落实检察建议情况作为评价执法和履职情况的依据,采取调研、视察、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形式,督促相关单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9.健全监督保障机制。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检察建议办理工作格局,将检察建议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考评体系,列入平安建设督导和法治督察事项,形成推动检察建议办理工作合力。
10.建立转化机制。探索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监督职能的代表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的,且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可以交由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形式办理并回复。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可受邀参与检察建议办理,并就落实措施、取得的实效等内容向被建议单位询问。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从检察建议中选择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作为议案或者人大代表建议的线索,推送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
11.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