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05日 

第03版:民生

经济开发区一企业员工因泄露商业秘密被立案处罚

记者 鲍 莉

导报讯 近日,兰溪经济开发区一企业员工因泄露他人商业秘密被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处罚。

原来,该员工在签订《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情况下,离职时未将该公司内部的报价表等材料返还或者删除。而后入职另一同行业公司,并将前公司的内部定价体系泄露给现公司,给前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随后,该员工前公司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了这一情况。

据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员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行政处罚,同时为被侵权企业挽回了损失。

据悉,商业秘密有三个主要特点: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包括潜在性的),能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保护措施,权利人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企业如何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入职前,企业可以视情况订立《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还需要支付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入职时,企业可以设立书面形式的保密义务告知制度或开展入职培训、规章制度讲解等书面形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外包工作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加强其在日常工作中的保密意识。针对涉密的厂房、车间、实验室等生产经营或研发场所应严格限制进入人员和进入权限,与一般办公场所进行区分管理。针对不同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应分别标记、分类或封存等,限制获取人员及获取权限,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对不同人员的访问痕迹留下记录,便于日后的泄密追踪。离职后,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企业应当要求其登记、返还、清除、销毁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企业应当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针对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一般会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即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不到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