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11日 

第07版:万象

载同学赴考出车祸被索赔近60万?法院这样判

考试“搭子”相约开车赴考不慎发生车祸,一人伤重,开车的同学该负全责吗?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结了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车祸致伤案,法院酌情减轻被告40%的赔偿责任。

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三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因考点在校外,路程稍远,三个考试“搭子”便计划租车前去考场。

考试当天,小汪开着合租来的车,载上小陈和小史,开往目的地。可车辆开出没多远,因小汪驾驶不慎,车辆猛地撞上电灯柱,造成车内三人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

小陈伤重,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累计住院9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1.94万余元。经鉴定,小陈手术治疗后,颅脑及右眼两处构成十级伤残。

小陈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汪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汪应向其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9.26万余元。

面对小陈的索赔,小汪满腹委屈。自己当免费司机载同学是好意,不存在有意报复、陷害等情形,自己也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要自己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于理不合。更何况小陈伤势重,主要是自身原因。事故当天,小陈坐在后排,一上车就只顾玩手机,对系好安全带的提醒充耳不闻,才遭受重伤。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陈和被告小汪系同学,相约一起租车外出考试,共同负担租车费用,对外与租车公司形成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但对内,被告小汪驾驶车辆系基于三人之间的友情,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被告小汪与搭乘人原告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道路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被告小汪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汪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被告小汪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原告小陈因案涉人身损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4.69万余元,扣除保险已理赔和被告小汪已垫付的部分,被告小汪还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7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小汪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据《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