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一批新规将施行,事关快递、食品安全等
3月起,一批新规将开始施行,涉及食品安全、快递管理、安全生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共8章52条,重点规定了完善档案工作机制、规范档案收集管理、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细化开放利用措施等内容。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执行。《规定》提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登记程序、对已立案调查的企业依法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自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根据《指南》和《大纲》的相关要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掌握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重要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规定,以及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等有关要求。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对人员“上一年年收入”做出规定,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做出明确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决定》明确电子发票的定义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的职责。
据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