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新规出台 预收周期不得超12个月
近日,为了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从源头加强治理,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老人看紧养老的“钱袋子”。《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权益。为此《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到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的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表示:《意见》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明确了收取要求,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情形等;强调了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平台;强化了多元监管,提出了预收资金分类管理、风险隐患分类处置的要求等。
具体来看,《意见》对养老机构预收费项目划定了明确范围。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在预收费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养老机构预收费将设定上限,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同时,养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
在预收费用途方面,《意见》强调,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为了破解退费难,《意见》要求,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据《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