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罚款20000元
4月11日,执法队员在兰江街道某工地巡查时,发现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运输工程渣土。经核查,当日,该车共运输工程渣土7车次,其中2车次在浙江省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中无相关记录。
经查明,金华某公司作为运输单位,未落实好扫码工作。其无特殊原因未使用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九条,执法队员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11日,执法队员在兰江街道某工地巡查时,发现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运输工程渣土。经核查,当日,该车共运输工程渣土7车次,其中2车次在浙江省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中无相关记录。
经查明,金华某公司作为运输单位,未落实好扫码工作。其无特殊原因未使用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九条,执法队员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