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16日 

第03版:民生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的通告

兰政告〔2026〕2号

为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工具、禁用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对象

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期、禁猎区

兰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全年实施禁猎,全域为禁猎区。在禁猎期、禁猎区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禁用工具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多媒体、生物技术)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蛇夹、地枪(地弓)、气枪、自制猎枪、射钉枪、排铳、吊杠、网具、弓弩、弹弓、利用无人机等飞行器投掷坚锐器具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

四、禁用方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陷阱(挖洞)、捡蛋、电击或者电子(多媒体、生物技术)诱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加工、利用、运输、寄递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

110、0579-88899832

本通告自2026年5月3日起施行。原《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兰政告〔2017〕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