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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 星期 < 上一期 下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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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追缴住房公积金

  兰溪市民徐先生来电咨询:他在某企业就职期间,企业一直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直到他离职后,企业对其进行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并签署了协议。

  该协议称职工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含住房公积金)主张权利。请问,能否要求追缴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专家解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应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和专用性,单位与职工不得协商免除法定的缴存义务。因此,即使企业与职工达成协议,企业仍需为职工补缴在职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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