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况:
2013年5月,陈某向吴某陆续借款达80万元。2018年7月,经法院判决确认陈某应归还吴某80万元并计付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陈某在法院有很多执行案件未履行,且名下无任何财产。
经查,在2014年,陈某夫妇名下有一处房产以分家析产的方式过户给儿子与儿媳。该房屋拆迁后得到拆迁赔偿款500万元已分给儿子儿媳。
2018年9月,吴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起诉陈某夫妇与陈某儿子儿媳,请求法院撤销无偿转移财产行为。
法律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陈某的债权债务形成于2013年,形成债务后陈某把名下唯一财产以分家析产方式转移给儿子儿媳,儿子儿媳是无偿取得房产。房产转移后陈某名下无任何财产,且在法院尚有多个未履行的执行案件。法院依此认定陈某无偿转移房产的行为损害了吴某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院判决:一、撤销陈某夫妇将房屋转让给儿子儿媳的行为。二、陈某承担吴某律师费。
律师提示:
作为债权人,如遇债权无法实现,应及时全面的用合法手段查清债务人资金来龙去脉。如发现债务人在债务形成后,有无偿转移或者低价处置财产的行为,且转移财产后导致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或债务人转移财产行为五年内及时主张债权人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纠纷,胜诉后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可由债务人承担。
作为债务人,应诚实守信,主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没有能力履行,尽量取得债权人的谅解作出分期履行的意思表示。靠利用转移财产来逃避外债,不仅失了信誉惹来不必要的民事纠纷,甚至会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