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中旬起,蒋某某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义乌市某村“山头坞”地块采石,并将采出的石料及宕渣用于其承包的该村垦造耕地项目。
2018年7月30日,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蒋某某涉嫌无证采矿行为进行调查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但之后蒋某某仍将该地块已开采的石料及宕渣用于上述垦造耕地项目,直至2018年8月中旬为止。经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现场勘测,涉案地块已开挖普通建筑石料2740吨,宕碴4620吨。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石料价值人民币54800元,宕渣价值人民币693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24100元。
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蒋某某停止开采行为;没收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4100元;并处48%罚款,计人民币59568元。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12月对蒋某某的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9月,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催告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