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房屋赠予子女 离婚后居无定所怎么办

案件概况

严某(女)、张某(男)于200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舟山市定海区的一处房产用于共同生活。双方约定该房屋赠予与孩子,待其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张某沾染赌博恶习,严某分别于2015年和2019年提出诉讼离婚,均被驳回。2020年4月,严某又诉至法院,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张某以一审时未考虑年满14周岁的儿子的跟随意愿为由提出上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定海某小区的住房赠予婚生子所有,待其成年后配合过户,但严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张某无权对该房屋行使包括居住权在内的所有权利,并于2020年7月31日前从该房屋腾退。

法律解析

2020年5月28号,民法典正式诞生,该部法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其中,首次提到了一个新名词: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律师提示

1.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设立是依据登记原则,只有经过登记的居住权才具有物权效力。

2.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3.民法典实施后,购房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一定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欲购买的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如果设立了居住权,那么意味着购房人即使购买了该房屋,但因为该房屋的居住权人仍有占有和使用房屋权利,购房人仍不能入住该房屋。

4.本案是居住权设立的一种应用情景,在未来,“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到更多领域: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子女继承纠纷等。居住权的存在,能够保障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

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

朱秀秀 律师

2020-09-04 11 11 义乌商报 content_33690.html 1 3 房屋赠予子女 离婚后居无定所怎么办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