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确立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事由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七百二十六条。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条是对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承租人租赁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依法产生,只能属于特定人享有,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承租人不能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但是若此时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依照物权优先原则,可以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或者当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其近亲属的购买权优先。以上两种情形均能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由晓普整理)

2020-11-06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56218.html 1 3 确立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事由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