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圆桌会

严格实施《浙江省公路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本期嘉宾

李春燕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世界银行的一项报告表明,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使投资率增长0.3%,GDP增长率增加0.36%。也正因此,世界各国均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金钥匙。我国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等举措,努力推动市场主体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显著成效。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2018年的第46名跃升至2019年的第31名。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我国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值得期待。

浙江省作为民营经济大省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发源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同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之下,浙江将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内嵌到不同行业的地方立法之中,进而通过地方立法的实施来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公路条例》,从多个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行了细化,是浙江优化公路行业营商环境的法治利器。

■为市场主体提供平等保护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而公平竞争的前提是市场主体能够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除在第10条对平等保护原则作出规定外,还在第13条要求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浙江省公路条例》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的强制运用,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平等保护:

第一,关于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确定方式。《浙江省公路条例》第19条第一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委托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公路养护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并签订养护作业合同。公路发生坍塌、隆起、损毁等严重影响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应急养护。”这意味着,除应急养护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实践证明,在公路建设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公路养护日渐重要。根据《浙江省公路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期间,浙江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里程(含预防性养护)5000公里,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里程(含预防性养护)7500公里。另据媒体报道,2015年杭州公路养护工程“投资总额达11.2亿元”,“嘉兴市计划在2019年投入1.9亿元实施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温州“2020年全市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228公里计4亿投资”……这一系列报道说明,公路养护将成为市场主体的“香饽饽”。此时,毫不夸张地说,以何种方式确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决定市场主体的存亡。

第二,关于收费公路新增车道的业主单位的确定方式。《浙江省公路条例》第45条第一款规定:“收费公路需要新增采用经营性收费模式的车道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新增车道的业主单位。”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现有车道剩余经营年限、当前车流状况、投资估算、建设施工配合、通行费收入分成原则和养护责任等内容。其中,建设施工配合、通行费收入分成原则等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现有车道业主单位的意见。投标人的投资回报率、经营年限应当作为评标的重要组成事项。”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的公共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基于公路的“公益”属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也就是说,只有少量市场主体有机会成为收费公路的业主单位。这样,在确定收费公路新增车道的业主单位时,若采用直接指定的方式,则将剥夺大部分市场主体的参与机会。从这一角度看,《浙江省公路条例》的这一突破性规定,为市场主体平等进入收费公路建设领域提供了可能性,为推动收费公路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性。(未完待续)

2020-10-10 6 6 交通旅游导报 content_47821.html 1 3 严格实施《浙江省公路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