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风

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行为要不得 后果很严重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24日宁波海关函件通报,宁波海关在查验某普通货物集装箱时,发现装有烟花爆竹,货重共约23.69吨。

26日,宁波市港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从码头公司取得该集装箱的港口作业情况报告:港口作业委托人是某航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

29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指派两位行政执法人员承办此案。30日,行政执法人员取得北仑海关对该集装箱货物查验记录单复印件1份,查验记录显示该集装箱装有烟花爆竹。

2020年1月14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公司授权委托的沈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取得宁波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对沈某的授权委托书1份。

以上证据表明,该集装箱确实装有烟花爆竹。依据现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属于第一类危险货物-爆炸品(烟花)。2020年2月13日,宁波市港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

●查办结果

宁波公司在委托港口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其行为违反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但尚未获得违法所得。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沿海港政:处罚-01256-000)的规定,给予宁波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匿报、谎报烟花爆竹出口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重大风险主要反映在道路运输、港口作业和水路运输等环节,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对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现阶段由于瞒谎报收益高违法成本低、宁波口岸禁止烟花爆竹集装箱合法出运以及无合适的查验、销毁场地等原因,导致该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且难以有效打击。为精准打击违法犯罪,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议结合实际做好如下几点:

1.研究制定宁波舟山港开展烟花爆竹集装箱水水中转、海铁联运业务的可行性方案,并付诸实施;

2.适当提高违法成本,正确定罪量刑,让始作俑者的货主、货代或采购商为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3.加强集装箱危险货物匿报谎报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确保各成员单位发现相关案件线索信息后及时共享,便于各部门能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推动提高查获箱的后续处置效率;

4.港区外建立符合查验监管条件且具备烟花爆竹集装箱拆装箱、储存资质的堆场(仓库)及长期稳定的烟花爆竹销毁处置场所,杜绝已查获的烟花爆竹集装箱较长时间滞留在港区堆场内,造成重大隐患。

承办单位:宁波市港口管理局

承办人:应其达、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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