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7月08日 

第06版:平安兰溪

宠物犬被撞死 主人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案情】

  去年,李某携其饲养的“喜乐蒂”牧羊犬(未拴犬链)在自家楼下遛犬时,适有被告罗某驾驶的小客车驶来,小客车与该牧羊犬相撞,致该犬死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了以上事实,但未作出责任认定。

  另查,被告某驾驶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李某饲养的这只“喜乐蒂”牧羊犬价值为3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行驶当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饲养的牧羊犬死亡。对此,李某在出户遛犬时,未对犬拴犬链,且疏于谨慎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罗某未能做到安全驾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罗某驾驶的小客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首先在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李某死亡犬的损失,超出该限额的损失部分由罗某按40%的比例予以赔偿。李某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牧羊犬)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某所提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000元,罗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4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的划分。二是原告认为自己饲养的宠物犬和自己有深厚的感情,认为因宠物犬死亡而造成精神损害,要求精神赔偿。

  一、关于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损害赔偿的前提是责任划分。在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划分当事人责任,法院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为归责的证据。但是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责任进行划分,法官需要根据案情确定当事人过错比例。本案中,李某在出户遛犬时,未对犬拴犬链,且疏于谨慎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罗某未能做到安全驾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如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死亡、伤残的,应给予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对于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法院对李某主张的因宠物犬死亡造成的精神赔偿不予支持。

  唐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