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两者可否同时享受?
记者 叶旭萍
导报讯 失业金和经济补偿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劳动者生活,那么,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经济补偿后,还能否再领取失业金?昨天上午,市民林先生向本报小叶工作室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
林先生今年52岁,在一家单位工作了8年。最近,单位改制准备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表示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工作期间,单位一直为其缴纳失业金,因此,他想了解一下,他能否同时获得经济补偿和失业金?
记者从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经济补偿是劳动者所在的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根据《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失业金则属于社会保险,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中的部分费用。
经济补偿与失业保险金发放条件不同,标准不同,功能也不同。一个由用人单位发放,另一个由社会统筹统管。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而停发或者减发失业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昨天,记者从兰溪市就业管理服务处了解到,目前,兰溪失业保险金每月发放标准为13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