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8月26日 

第06版:平安兰溪

驾驶证增驾实习期内发生 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赔偿?

  【案情】

  张某勇系杨某军雇佣的司机。2017年10月1日,在路上马某驾驶轿车由北向南占道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超速行驶的张某勇驾驶的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肇事,致马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2017年10月31日,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张某勇、马某分别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后杨某军与马某家属(马某军)达成赔偿协议,杨某军一次性支付马某军各项损失共计432000元,其中包括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支付马某军112000元。杨某军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军履行赔偿义务后,该保险公司应当给付杨某军已经给付的赔偿款320000元,杨某军的修理费23000元,施救费4600元。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法有据,该院予以确认。司机张某勇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准驾车型为B2,后增加车型为A2,实习期至2018年4月13日,本次事故发生的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即司机张某勇是在实习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赔偿: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故司机张某勇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情形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规定,且被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已履行,故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驳回原告杨某军的诉讼请求。

  【评析】

  在实习期内对机动车驾驶人员所作的驾驶特种车辆的限制性规定,应当理解为仅针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而申领增驾驾驶证的驾驶人员则不在上述限制的范围之内。如将申领增驾驾驶证的驾驶人员包括在内,在一年的实习期间内,必须由具有增驾驾驶证的驾驶人员陪同实习,此种要求与日常工作生活习惯相悖,是对申领增驾驾驶证的驾驶人员提出了超越现实的不合理要求。

  人民法院在面对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案涉免责条款有不同的理解与解释的分歧时,应当认定该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