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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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中院对兰溪五起 政府行政征收诉讼案作出行政判决

认定政府补偿决定合法 驳回诉讼请求

  记者 陈志恒

  导报讯 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兰溪一起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后,近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余5起相同案由的房屋征收行政补偿诉讼案作出行政判决,认定政府补偿决定合法,驳回诉讼请求。

  据了解,这5起案件中,唐某某等5人不服兰溪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金华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于9月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金华中院认为,兰溪市人民政府为兰溪市桃花坞区块棚户区改造需要作出的兰政征字(2017)1号《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兰溪市人民政府有权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经审理,《征收补偿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补偿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要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29起相同案由的行政诉讼案已于11月8日在金华中院开庭审理,案件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