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 

第04版:观点

设立“离婚冷静期” 要甄别更要冷静

  ■ 南 都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有委员建议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

  很多国家为了避免冲动离婚,都以在离婚手续中规定一定时间为冷静期的方式,给想离婚的夫妻以考虑的机会,促其慎重选择。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改革的目标包括“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随后各地司法机关开始尝试推行离婚冷静期制度。

  相关尝试获得了很多赞誉,但一种质疑不能不认真对待。2018年11月,媒体披露了一个案例:一位女当事人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她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这个时候“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到底是在挽救婚姻,还是为了让家暴受害人继续承受暴力?为离婚冷静期设立排除性规定,他国已有先例。如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达一年者,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已有通奸或虐待证据”的除外。建立甄别机制,对不适合设置冷静期的离婚案件类型作出排除性规定,让离婚冷静期制度更加完善,也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