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08日 

第04版:社区

罚款10万元!

兰溪开出首张伪造诉讼证据罚单

  记者 姜一峰

  导报讯 在诉讼中弄虚作假,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触犯了法律!为逃避支付货款的俞某,终究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近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开出首张“伪造诉讼证据”罚款决定书,依法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篡改合同日期的俞某所在某建设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原告A建材公司诉被告B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A建材公司在被告B建设公司承建寺庙项目期间为其提供混凝土,但被告B建设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被告B建设公司代理人俞某(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法庭提供一份协议,该份协议书中签署日期“2018年6月12日”,其中数字“6”为手写,覆盖的内容为打印数字“9”。

  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对该项修改内容进行询问,被告B建设公司代理人俞某均称因当时笔误进行的修改,并在庭审后要求取回原件。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职权追加案外人傅某为本案共同被告,被告傅某当庭指出,协议书中日期系被告B建设公司俞某擅自篡改,协议约定时间应当是“2018年9月12日”,不存在因笔误修改一事。俞某将合同终止日期篡改提前,是为了逃避支付本应在合同期间的货款。法官虽在庭审中多次释明,被告B建设公司代理人俞某仍未如实陈述。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前往项目所在地进行调查,在对留底的协议书进行对比后,明确该协议签订时间确为2018年9月12日,而非被告B建设公司代理人俞某所称的因笔误需要修改为“2018年6月12日”。

  鉴于被告B建设公司修改协议时间,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又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兰溪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