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01日 

第04版:平安兰溪

两次庭审前后陈述自相矛盾

虚假陈述!原告赢了官司却被罚5万元

  记者 成 超 通讯员 王瑛巧

  导报讯 近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原告作虚假陈述,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被告胡某在兰溪开设一家汽车租赁公司。2019年的一天,一位顾客到店里想要租一辆某牌子豪车,由于胡某店里没有此种车型,便向在杭州同为开汽车租赁公司的张某商量调车事宜。张某正好有此种车型,便同意将车通过胡某进行转租。

  胡某与张某签订一份汽车租借合同,约定该豪车每月租金为3万2千元。前6个月,顾客都能正常支付租金,胡某也如约将租金交付给张某。可从第7个月起,顾客一直拖欠租金,胡某也未能向张某支付租金。在拖欠租金8个月后,张某将胡某诉至兰溪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租金24余万元。

  法官开庭审理中,胡某称除签订租赁合同外,在2020年2月与原告签订过一份《汽车托管租赁协议》,对相关事宜进行重新约定。可原告张某却在法庭上一直否认,表示没有签订过。法官结合被告胡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初步断定《汽车托管租赁协议》的真实性。法官多次要求张某提供重新签订的合同,并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张某仍拒绝提供。最终,法官认为原告张某起诉证据欠缺,且拒不提供由原告自己控制的相应证据,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随后,张某向金华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中,原告张某改口承认与被告胡某于2020年2月签署过《汽车托管租赁协议》,并当庭提交了证据材料。金华中院审理认可《汽车托管租赁协议》有效性,但与原租借合同实质未改变,要求按原租借合同履行。

  最后,虽然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但当事人前后陈述自相矛盾的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为此,兰溪法院对张某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