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一男子打了两只鸟获刑六个月
其中一只为雉鸡,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记者 成 超 通讯员 王瑛巧
导报讯 近日,兰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一男子打了两只鸟,因累犯获刑六个月。
今年4月30日,被告人叶某伙同方某某(另案处理),在诸葛镇、水亭乡一带使用气枪打猎,共打到鸟类两只,其中一只被放归,另一只鸟类死体在被告叶某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浙江师范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鉴定,该鸟类为雉鸡,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诸葛镇、水亭畲族乡为禁猎区,全年禁猎鸟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被告叶某曾经以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五年以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法官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叶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