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叶艳芬辞去兰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2年12月2日兰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兰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接受叶艳芬辞去兰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报兰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2022年12月2日兰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兰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接受叶艳芬辞去兰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报兰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