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书
兰建设行政﹝2022﹞第1号
当事人:张建鑫,男,汉族,1962年12月*日出生,住址:云山街道工人路82号胶鞋厂3号楼208室,身份证号:330719196212******。
经查实,自2021年1月25日起,当事人未按时缴纳过渡周转房租金至今,本机关已于2021年2月2日、10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催款通知书》、于2022年8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到场询问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补缴租金并腾退承租的周转房事宜,现当事人既未补缴租金,也未腾退出周转房。
以上事实认定的依据:
1.《兰溪市过渡周转房租赁合同》;
2.《催款通知书》;
3.《到场询问通知书》;
2022年10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兰建设先告﹝2022﹞第1号《浙江省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依照《兰溪市过渡周转房租赁合同》第八条第8-1款第(4)项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2.补缴至2022年9月所欠租金5546元;
3.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完毕。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住建局房管处城区房管所缴清所欠租金。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