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托接小孩,孩子却意外溺亡 孩子父母索赔74万元,法院判了
顺手帮邻居或是朋友一个忙接小孩回家,原本是一件好事,但是有时这样的好心也会遇到意外,惹上一些麻烦。6月17日,一则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2021年3月11日,广西兴安的谭先生去接女儿放学时,临时受邻居所托将女儿的同学黎某、廖某接回家。
不料黎某不顾谭先生的呼喊,执意独自走出校门,走小路回家。碍于还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谭先生只能打电话让妻子转告黎某的奶奶从河对面的小路来接,不料,黎奶奶没能接到孙女。
黎某最终被发现溺亡,其父母向学校、谭先生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4万余元。
兴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黎某负有法定监护责任。而黎某溺亡与其父母疏于监管教育具有因果关系,其父母对黎某溺水身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对于黎某独自出校门后溺亡存在管理不当,造成黎某脱离学校及监护人的监管。谭先生没有及时发现黎某独自离开教室、走出学校,并在预见黎某回家需要过河且河床有涨水危险时,没有及时唤回,只是叫妻子打电话通知,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兴安县法院酌定,对于黎某的溺水身亡由其父母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而谭先生承担10%的责任,赔偿7万余元。
“我善意无偿帮邻居接送孩子,完全没有料到会有如此后果。但我在接送孩子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谭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桂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谭先生无偿接送孩子的确属于善意行为,在道德及法律层面值得肯定。但由于他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一审法院酌定谭先生对黎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不久前,桂林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