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兰溪一企业被罚2.2万元
记者 姜一峰
导报讯 日前,兰溪市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擅自取用地表水,收到了执法部门开出的2.2万元罚单。
近日,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市水务局移交的线索后,联合水务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该镇梅溪施下村段现场勘察,发现该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表水的情况。
经查,该公司未按照许可要求,擅自在梅溪附近增设了两处取水点,私自取水用于清洗车辆和场地。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规取水设施。
据介绍,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不得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