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01日 

第03版:民生

从今天起

这些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依法备案

记者 陈志恒

导报讯 记者昨天从兰溪市公安局获悉,兰溪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兰溪市公安局备案: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自2025年4月1日起,本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可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也可以从备案平台下载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兰溪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安24号窗口或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兰江派出所、开发区派出所除外)办理。咨询电话为0579-89018879。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