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媒体记者 陈洋波
本报讯 日前,义乌法院审结了一起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汤某曾在海盐县某美容美发店内办理会员卡,充值了7万元,但没过多久,该店突然人去楼空。
“当时我向消协投诉,但办卡时我扫的是店员提供的二维码,收款账号与店家缺乏关联性,导致证据不足而投诉无门。”无奈之下,汤某将查询到的收款方——义乌某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和其总公司上海某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诉至义乌法院。
庭审中,被告义乌某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辩称,其收款是因原告消费的店家欠其公司美容产品货款,该店家直接将原告的充值款转入其公司账户,其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义乌某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但其提供的会员卡、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其与该公司之间有建立服务合同的合意,故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基于其与被告义乌某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当前社会,简易、便捷的扫码支付已逐渐成为主流。但商家收款时,经常出现收款人不是经营者的现象,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尤其是在充值消费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另行提供经营者本人或本公司账户后再付款,否则在发生纠纷维权时,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明晰正确索赔对象,导致维权困难或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