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夏先生在我市某电动车行花43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当时商家承诺电瓶三包,但用了半年电瓶就出现问题,电瓶不耐用跑不远,商家却只给更换二手电瓶,由此引发纠纷。在调解中,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属于耐用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有关问题的举证责任。经营者因无法举证,最终同意更换一个新电瓶。
【消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电动自行车属于技术构造较复杂、含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耐用商品,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