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3月,消费者周先生在稠城某母婴店购买了2罐婴儿奶粉,在给孩子冲泡时,发现奶粉罐底的印字竟然与门店招牌不符。周先生非常担心奶粉的质量问题,因此投诉到辖区市场监管所。经核实,母婴店提供了所售奶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和进销货清单等资料,但周先生的奶粉确实在该店购买,存有相关票据为证,奶粉底部也确实存在印字错误的问题。商家表示门店售卖的货都是由总仓统一调配,为分辨去向,会在奶粉的底部自行印上门店的名字,有个员工大意把“爱”字印制成了“艾”字,导致该投诉的发生。经调解,母婴店最终同意补偿周先生8罐相同品牌相同段数的奶粉。
【消费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母婴店作为奶粉销售者,虽不存在主观上的错误、质量上的瑕疵,但“爱”“艾”一字之差,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应合理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