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风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解读

(续上期)

三、《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说明

(一)禁止性条款说明

《规定》依据相关上位法,细化限制了一些易对通航安全形成较大威胁的行为或活动,涉及的禁止性条款,相关依据如下:

1.《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渔船在航道内停泊、捕鱼时,不得阻碍主航道内其他船舶航行,不得在航道上设置固定渔具;第十三条规定船舶进入渡口水域、弯窄航段、船闸引航道、桥区水域等航行条件受限制的水域时,禁止船舶掉头、追越、并列行驶或者偏缆拖带;第十四条规定禁止超过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的船舶通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二十五条“渔船捕鱼时,不得阻碍其他船舶航行,在航道上不得设置固定渔具”。

2.《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保护水源工作船舶除外),渡运航线上下游影响渡工视线的区域,狭窄、弯曲航道区域以及涵闸、抽水站、水底管线、桥区水域等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停泊。主要依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船舶、排筏禁止在狭窄、弯曲航道或者其他有碍他船航行的水域锚泊、系靠。”

(二)其他条款说明

1.关于船舶VHF通信。《规定》第六条参考长江的相关通讯设备管理规定,对船舶甚高频无线电话(VHF)使用提出了要求,明确了VHF16、6频道为高等级航道内船舶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频道,并要求船舶应当保证相关频道正常使用,避免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2.关于船舶尺度的确定。主要根据航道、船闸、桥梁、货物种类和实际运营船舶的状况,并综合考虑船舶操纵性能、航道和船闸宽度、安全管理需要和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因素,在《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施行基础上,参考《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相应规定和武汉理工大学船舶尺度论证报告,统一对辖区内河高等级航道通行船舶尺度进行了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进入四级航段的集装箱船(含载运集装箱的多用途船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5米,总宽不得大于12.7米;进入限制性三级航段的集装箱船总长不得大于73米,总宽不得大于12.7米。主要理由:

①参考《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京杭运河航行的集装箱船、滚装船和江海直达特定航线船舶,进入四级航段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5米,总宽不得大于12.7米。我省其它四级航段通航条件与京杭运河浙江段四级航道相似,所以《规定》与《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在允许进入四级航道的集装箱(含载运集装箱的多用途船舶)船舶尺度规定上保持一致。

②参考《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中《京杭运河、沙颖河-淮河干线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JH-J4船型编号(参考载箱量70TEU)对应的船舶主尺度,同时考虑我省三级航道设计底宽45米、水深3.2米、弯曲半径480米,为《内河通航标准》限制性三级航道标准,所以规定进入限制性三级航段的集装箱船总长不得大于73米,总宽不得大于12.7米。

(待续)

□记者 王君/整理

2020-09-02 (续上期) 6 6 交通旅游导报 content_37903.html 1 3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解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