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假章! 签合同你看清了吗
【案情】
家住某小区的李女士欲对房屋进行装修,在网上选择了一家价格十分优惠的装修公司,根据网上广告信息与言某取得联系后,双方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李女士预付39200元装修款。
合同签订后,言某和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某一道与李女士对接起装修设计、施工事宜。然而后期施工进度异常缓慢,李女士多次催促无果。
几经交涉后言某答应将预付款退给李女士,约李女士到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办公室签订了退款协议,落款处盖了“某艺装饰公司合同专用章”,签订该协议时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萧某在场。
后言某和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并未按退款协议履行,李女士将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和言某起诉至法院。在该案诉前调解过程中,萧某向李女士支付了10000元,对于尾款29200元拒绝支付。
庭审过程中,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退款协议上的公司章是言某私刻的“萝卜章”,而且与其公司全称相比还少了“设计有限”四个字,故对该公章效力不予认可,主张其公司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虽然涉案《装修施工合同》并非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李女士所签,《退款协议》中加盖的公章也与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全称不完全相符,但结合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某与李女士有对接装修事务,《退款协议》是在该某艺设计有限装修公司的办公室签订,且签订时萧某在场等事实,可以认定萧某作为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了由其公司承担退款责任的意思表示。
综上,法院判决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李女士退还装修款29200元。